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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图书馆关于违规行为、遗失和损毁书刊资料的赔罚规定
北京电影学院图书馆馆藏的各种文献资料属国家财产,读者应自觉予以爱护,使其更好地为学生的学习服务,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读者在书刊使用中,使文献资料受到损坏,理应负责赔偿;将文献资料遗失,使馆藏文献资料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应该受到处罚。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向读者宣传爱惜文献资料的重要性,尽量避免馆藏文献资料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为使遗失、污损文献资料的读者处理有章可循,特制订此规定。
一、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1、读者未按规定期限归还所借书刊的,每册书刊每过期一天,罚款0.1元,节假日累计在内。
2、读者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使用他人证件借书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其使用的借阅证件,停止证件所有者借阅权利一个月。
二、遗失、损毁书刊行为的处罚办法
1、读者借阅书刊应注意爱护,妥善保管。遗失或严重损毁图书应以原书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以原书新的版本赔偿。否则,按规定赔付现金。书刊每册另外加收加工费10元。原书价格不足1元的按1元计。
2、读者损坏书刊程度较轻(如:批点、涂改、画线等),按书价的50%赔偿,原书归图书馆。剪裁、撕割书刊,视同遗失处理,按规定赔偿。原书归图书馆。
3、遗失孤本书和电影类书刊按现价的20倍赔偿。
4、遗失一般书刊按原价的10倍赔偿。多卷书按原书全套价格的 5倍赔偿。
5、读者遗失损坏书刊,应主动到图书馆说明情况,并及时办理赔付手续。赔付手续未办理之前,书刊过期的将计算其超期罚款,并停止其借书权利。
6、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按以上规定赔偿外,还将报请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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